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引导更多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更多的研发机构在我省落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切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建落地建设。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研发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特别重大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引进,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支持我省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的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三、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围绕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突破的关键技术,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速我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对产业化项目,在应用示范、创投资金、信贷融资、担保保险、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