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2〕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进一步做好本市牺牲军人的抚恤和烈士遗属的抚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同时,调整本市地方性烈士褒扬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对2011年8月1日以后牺牲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地方性烈士褒扬金标准提高为20万元,取消本市对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增发部分。
二、上述烈士褒扬和抚恤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