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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四、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我市政府性债务实行按季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动态监控和全口径管理。各区县、各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时统计上报政府性债务情况,提供的数据要保证完整、真实、准确,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在债务发生后及时将各项信息数据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债务统计的基础工作,切实做好账务登记和会计核算。对同一债务项目涉及多个偿还责任主体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统计口径,准确填报债务数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构成、产生原因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衡量债务总量和结构风险,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要完善与审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五、完善债务指标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举债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我市债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债率(直接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债务率(直接债务余额与地方综合财力的比例)不得超过100%,偿债率(年度应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15%。同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研究完善债务依存度、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同级财力增长预期以及债务还本付息数额年度间变化等因素,科学设定风险指标控制区间,合理评价地方财力对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能力,确保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于相关债务风险指标超出规定水平的区县和部门,要通过风险警示等机制督促其提高清偿能力,消化现有债务,在指标降至规定水平前不得举借新债,防止发生债务风险。同时,全市各级财政、金融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按照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将控制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严格贷款审查,密切跟踪监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健全信息共享分析机制,加强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及时进行预警。

  六、加强债务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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