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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1.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土地收购整理任务,向其拨付资本金。土地整理中心要加强资金和运营管理,不得从事非土地收购整理业务,自行承担土地收购整理和项目融资风险。

  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保障住房建设公司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向其拨付项目资本金。市和区县国土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手续齐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住房建设公司要依法合规筹措资金,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并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3.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向其拨付注册资本金或安排项目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融资平台公司要通过市场化方式筹措其他建设资金并承担偿还责任。

  4.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按照规定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行政事业单位拨付事业发展资金或还本付息资金。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举借新债,擅自举借债务的由单位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三、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有效控制债务规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举借债务的,要全部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偿债来源和偿还本息等情况。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区别轻重缓急,对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对当年债务增量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逐项审核债务项目还本付息数额,严格落实各项偿债资金来源。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区县债务收支计划要向市财政局备案。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严禁计划外举债。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国资监管、金融服务等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债务项目,在每年三季度末审核汇总本级系统融资平台公司下一年度债务收支情况,在统筹考虑政府可投入的专项资金、规费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细化编制债务收支计划,明确年度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公司可支配资金总额、还本付息金额等,并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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