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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双重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双重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存量债务,分类搞好规范整改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严格划分政府负有的直接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类别,按照分类处理、多措并举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按时偿还并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各区县、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承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政府性债务清理规范的各项责任,统筹研究和妥善解决到期债务偿还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一)银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管理。牵头银行要切实履行责任,主动对接融资平台公司,组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参与银行要支持配合牵头银行工作,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单位责任。借款项目单位要认真测算自有资金情况,满足现金流全覆盖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债务资金应与预算资金分账分户管理,必须设立专用账户核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债务人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债务项目资产和股权转让收入、各类权益性资产以及专项资金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土地整理机构、保障住房建设公司、轨道交通公司以及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要对现有债务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偿债资金,通过企业注册资本金、财政拨款、资产和收益权以及特许经营权等变现收入以及公司经营收益、公司权益等落实偿债资金,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三)政府责任。政府承诺的偿债资金,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列入年度预算,并明确作为增拨资本金或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没有承诺偿债的不得增加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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