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