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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 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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