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
(深财资规〔201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中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学校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