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和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由内伶仃岛和福田红树林区域两部分组成。
内伶仃岛是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等珍贵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域。
福田红树林区域是以珍稀植物红树林,珍稀、濒危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域。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限制开发的原则,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方面的功能。
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红线内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