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有关税收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横琴新区的优惠政策,推进横琴新区乃至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新项目、新企业落户横琴,促进各区(功能区)联动发展,分享横琴开发机遇和共享发展成果;以及稳妥处理市内企业迁移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迁出地和迁入地双方利益,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和《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文件精神,现就新企业落户横琴新区后的有关税收分配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落户横琴新区的企业类型界定
本通知所称新落户横琴新区的企业,是指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由横琴新区单独引进(不含以下第三种类型)并注册落户在横琴新区的企业(简称横琴属地企业);第二种类型,是指由横琴新区和我市其他区共同引进,总部注册落户在横琴新区、生产基地建设在我市其他区域内的总部型企业(简称横琴跨区总分机构企业);第三种类型是指从原市直属(含保税区)、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万山区、高新区和高栏港区内迁移到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均在新区内的企业(简称市内迁移企业)。
二、第一种类型企业(横琴属地企业)的税收分配
即由横琴新区单独引进并择地落户横琴新区的项目,其税收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缴入横琴国库,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归横琴新区所有。
三、第二种类型企业(横琴跨区总分机构企业)的税收分配
即由横琴新区和其他区共同引进,公司总部注册落户在横琴新区、生产基地建设在我市其他区域内的总部经济型企业:
生产基地在所在区注册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按属地征收原则分别缴入横琴新区国库和生产基地所在区国库,属地方财政留成收入部分则分别归属当地财政;企业所得税则由总机构集中统一缴入横琴新区国库,属地方财政留成收入部分,由横琴新区和生产基地所在区按比例分成,横琴新区分成30%,生产基地所在区分成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