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抵押等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使用;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推选村民代表,应当形成书面推选意见。村民代表人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的撤换应当经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同意。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村民代表,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有权罢免。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
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告知村民代表。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