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区划。
一、基本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定义。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高污染燃料规定如下:
1.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份含量
|
轻柴油、煤油
| 10000 cal/Kg
| 0.5%
|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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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煤气
| 4000 cal/Kg
| 30mg/m3
| 20mg/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