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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6.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实行与引进科技人才相同的激励政策,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服务业专业人才,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通过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综合型、专业型服务企业项目引进与投入,多渠道地吸引高层次服务专业人才;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职业上岗培训等多种方式,形成服务业梯度人力资源结构。调动各方力量,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家属就业、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强化人才奖励与保障制度。发挥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现代服务业人才教育培养体系。鼓励跨国公司独立或与教育机构合作创办人才培养机构。支持企业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及人才定制、人才资质、国际认证、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培训。支持校企结合的服务人才培训和实习项目,鼓励大学生参加现代服务培训项目。

  (二)促进政策。

  1.横琴新区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批复“同意珠海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政策优势、区位优势,有力推动横琴加快建设珠三角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重塑珠海发展新优势,培育珠江口西岸地区新的增长极,打造广东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

  金融创新:以横琴开发的金融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以横琴通关创新为保障,创造珠港澳三地货币自由流通环境,打造统一的外汇市场。抓紧在横琴新区内推动如下金融创新:允许横琴新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在横琴新区设立的企业可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允许在横琴新区内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引导和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探索在横琴开展个人项下人民币与港币、澳门元在一定额度内的双向兑换试点。探索在横琴推广使用多币种金融IC卡。加快珠港澳金融机构相互渗透,加强三地结算合作,形成一体化的货币市场。推动珠港澳资本市场合作,为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以区域金融合作带动和促进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努力塑造以珠海、澳门为龙头的珠江口西岸金融走廊。加强与港澳银行业的合作,力争在信用卡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人民币清算业务等方面的合作取得新的突破,积极推动我市企业赴港上市融资。探索建立珠澳金融业定期联络机制。加强与海外保险业合作,吸引境外保险公司来珠海市设立保险机构,促进保险人才及信息的交流和引进。

  税收优惠: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业政策:积极申报横琴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建设产业投资基金,以横琴政策的集聚效应为依托,借助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实现政府资源、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结合,促进横琴以及整个珠海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申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争取享受国家扶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争取国家和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扶持。

  2.投资政策。在功能区内设立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最宽要求办理。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库,适当降低工商登记等准入门槛,优先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吸纳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灵活方式,参与功能区建设。对于国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符合集聚区规划要求的自营商贸服务企业、市场,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税收支持措施细则。鼓励现有商贸服务企业扩大规模,并按《珠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港澳投资者的资本可以通过投资、入股、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允许港澳公司在功能区内设立独资百货、超市和便利店,允许港澳公司设立独资外贸企业。

  3.资金和奖励政策。整合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支持功能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人员交流培训,支持现代服务业功能区重点项目,支持功能区企业技术创新及贴息贷款,奖励功能区建设有突出贡献人员,对确认入区的高级专才进行安家补贴和住房补贴。利用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中小型新兴服务业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功能区内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兴服务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新产品开发力度,不断延伸产业链,增加高端服务经济活动的成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引导其在独立审贷基础上,优先向功能区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大力引进风险投资和战略投资者,发展多种融资类型和机制,扩大投融资渠道。加紧制定扶持中小企业上市政策,积极推动优势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

  每年组织各现代服务业功能区申报符合上级政府支持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并推荐争取国家和广东省支持,对获得省以上支持的项目市、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为在经认定的市级功能区内租赁经营场所超过一定面积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一次性补助进行外部形象和内部结构改造补助;功能区内企业当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大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企业当年上缴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功能区内创造名牌产品并形成较好效益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4.税收政策。海关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技改投入,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争取国家支持,解决部分重点领域重复征税等问题;积极推动功能区内高技术型服务行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争取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依法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征税方式。

  对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建立试点,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土地政策。做好功能区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闲置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业用地项目。对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出让规划和计划,按规定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以及国内知名大型服务业企业在我市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

  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以支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原则,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采取土地租赁、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方式,满足短期使用土地的现代服务业用地需求。对符合珠海产业优先发展战略的服务业用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可合理设定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吸引市场投资主体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在功能区建设和改造中,在严格控制功能区建筑总量的前提下,实行容积率总体平衡、局部调整的政策。对功能区内的土地置换开发给予优惠,企业原有用地功能拟向服务功能转化,允许依照相关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对功能区内不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企业,采取相关措施鼓励其向外搬迁。

  鼓励功能区现有旧工业区、旧工业厂房(包括烂尾楼)改造为现代服务业项目的用房、用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功能区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业态,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适时对布局不合理的服务业功能区进行调整和搬迁。对不符合全市整体功能区布局、效益又较差的服务业功能区,及时进行调整或者进行搬迁;对同一区域内由于行政分割造成布局混乱的多个服务业功能区,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搬迁;在出现新的高档次的替代性服务业功能区之后,及时调整和搬迁老的功能区或者周边对新建功能区影响较大的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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