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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2〕6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提出“建立医院专家定期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的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人口计生系统近年来执行《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的情况,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须派遣到到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挂钩服务作以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从2012年开始,政府办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需到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挂钩服务六个月。

  原则上下列人员除外:

  (一)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二)取得执业资格以来,参加援外、援藏、援疆累计1年及以上或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锻炼累计1年及以上(连续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才可以累计计算);

  (三)按照《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等规定要求,已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工作要求

  (一)需派遣人员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将下年度拟派遣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挂钩服务的人员名单(参见附件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挂钩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方式。

  (二)派遣人员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完成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挂钩服务的人员名单(参见附件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属卫生行政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并在每年开展职称聘任工作前,公示拟聘任人员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情况(参见附件3)。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办理相关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应提交《医疗卫生单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情况鉴定表》(附件4),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严格审核,对未完成此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予聘任。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组织落实好此项工作。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我委将对有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1.医疗卫生单位 ___年度拟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2.医疗卫生单位 ___年度完成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人员名单
  3.拟聘任人员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4.医疗单位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情况鉴定表

  附件1
  医疗卫生单位  年度拟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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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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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现从事

专业及聘用职称

拟申报专业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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