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甘建建[2011]622号)
各市、州建设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76号)精神,省厅组织开发了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于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甘建建〔2011〕411号),要求各有关企业在9月底前完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相关信息的入库申请,各市州建设局在10月底前完成对所管辖区域内相关企业提交申请的审核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部分市州和有关企业不够积极,未按时完成相关数据的审核和录入工作,为有效利用现代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启动运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通力配合,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尽快完善系统数据,所有建筑业企业将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核查,未入数据库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强力推行监管信息系统的运用将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有着重要推动作用。今后所有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报、增项审批、业绩核实均依靠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来实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省属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合力推进“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保障系统设置的闭环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得到落实。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按甘建建〔2011〕411号文件和监管系统要求,完善监管系统数据库,指导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到数据规范录入和及时更新,要按各自职能督促相关企业按月度准确报送生产经营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有效利用监管系统的数据,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并借助监管系统的优势,摸清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各市州建设局要按照相应规定,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所管辖区域内未入库的相关企业于2012年3月底前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依照资质审批权限对动态核查不达标的企业可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企业在撤回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企业可依法注销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