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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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