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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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