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具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三)能够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结果由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自其不能履行职责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公司工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履行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