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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整治超速超员超载超限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整治超速超员超载超限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通告2012年第3号)


  为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将联合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限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严肃整治超速违法行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对超过规定时速50%的,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0公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联合实行高速公路区间测速,根据进口、出口距离、所用时间计算区间行驶速度,并在出口处依法处罚超速车辆。

  二、严肃整治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各省际长途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进出站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坚决杜绝超员客运车辆进出站。客运企业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肃整治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在进京路段行驶的重载货车,经过磅检测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以及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存在非法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由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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