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三十)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必要时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州级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和地区节能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州公共机构节能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落实国家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落实用于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担保方式和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快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高耗能、高排放和高污染行业的信贷准入,推广节能环保“一票否决”制和贷款名单制管理。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环保投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及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牵头单位: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环境保护局、凉山银监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电力、钢铁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