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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州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州内预算资金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引导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环境保护局、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人行凉山州中心支行、凉山银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县市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各县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统计局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公共机构节能办、州国资委、州政府督办室、西昌电力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参加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全州千户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州、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州国资委
  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脱硫脱硝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牵头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畜牧局、州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开展。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光电一体化建筑示范,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及自保温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大精装房的推广力度,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牵头单位: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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