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州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牌匾、印章和文件函头,必须按规定格式加用彝文。
(三)州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凡是向社会公布重要文告,人民法院的布告等,都必须使用彝、汉文印发。
(四)凡州内一切公私货车、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在汽车门上印制汉文标识的,按规定一律加用彝文。
(五)各类商店和服务行业(包括个体服务行业)的招牌等一律加用彝文。
(六)驻州常设机构(驻州中央、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州民航、铁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连锁店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牌、证照、广告、灯箱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七)凡州内生产制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商品的企业,均应重视在商品包装或商品说明书上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增添彝文或彝文图案。
(八)彝文排序错误、彝文内容乱安置、胡乱捡排彝文、彝汉文字体比例失调(彝文字体偏小)、彝文翻译不准确的,必须及时纠正、规范。
(九)州内各级党政机关的门户网站名称应当加用彝文。
四、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用字规范管理、整治工作统一由州社会用字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各县市由政府办公室和语委牵头,民政、工商、交通、教育、交警、文广、税务、城管、地名和精神文明等部门协作配合,抽调得力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集中时间进行规范整治。全州社会用字整治工作要坚持“定点翻译、定点制作、定人审查”的原则,彝文社会用字必须由州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翻译或核准,其它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翻译、制作彝文社会用字。
各级财政要保障社会用字规范管理、整治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
五、复查和验收
(一)西昌市、宁南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昭觉县、布拖县、美姑县、雷波县、普格县和金阳县的复查时间为2012年8-10月。
(二)会东、会理、德昌、盐源、木里验收时间为2012年11月。
(三)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公司)、旅游购物店、涉外宾馆酒店等按有关规定,由州语委和州旅游局复查验收。其它地方社会用字的验收复查,由州社会用字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四)验收和复查结果于2012年12月上旬前报州语委、州政府督查室。
(五)木里藏族自治县的藏汉文使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