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基本概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情况;
(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情况;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情况;
(五)抽查、抽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确定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标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工程项目建立完整反映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二)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告知)书;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