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法〔2011〕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