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州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会同州级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直接转拨。指中央、省财政已经确定资金分配最终结果,由州财政局、州级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转拨下达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中央、省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中已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州财政局、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参照省级部门文件下达方式下达预算。
第九条 规划分配。指依据州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中已经明确的年度资金计划和补助标准进行资金安排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纳入规划计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
1.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与专项资金分配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州财政局根据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条 竞争立项。指对事前公开了准入条件、但分配对象未予明确的专项资金,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确定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最优项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产业发展及不适用规划分配方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对项目竞争性较强、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化主体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2.对区域性整体规划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市县级政府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二)工作流程。
1.州财政局、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办法,联合发布项目指南和竞争立项公告,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
2.县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向州财政局和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