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2〕14号)
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凉山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省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和州级财力安排,由州财政局和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州财政局、州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州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
(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二)负责按照上述方法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专项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