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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和附件5《软件检测机构名单》已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1〕2325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份,附件2);

  (二)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由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携带资料原件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应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将选定的无法划分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审核程序按照税务所初审、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复审、主管货物和劳务税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的流程进行。审核时,应核对纳税人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以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审批通过后,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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