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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11〕85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发布《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 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

  第五条 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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