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法规处
组织环境保护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调研,拟订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解释;承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和稽查;审核全局行政处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应诉,审核、承办申请强制执行和行政赔偿;组织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宣传、咨询;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处理。
(七)固体废物管理处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和从事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初审及现场环境监管工作;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负责对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规范收贮实施现场检查;协助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备和管理;参与制定并落实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工作;负责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的统计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制度、规划,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参与协调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理工作;协调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八)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系统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干部、职工的考察与考核;组织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岗位培训;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承办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负责局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下设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6个直属分局,全称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XX分局”,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