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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污染防治处

  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控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安全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全市环境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投诉,参与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承办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等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核工作;参与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规划,提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协调机动车排气抽检、路检执法和监督性检测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拟订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审查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分级审批规定承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与并组织实施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开展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指导各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生态市、自然生态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重大生态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派出、监察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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