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推动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负责监督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核查和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四)组织审查全市有关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实施,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负责协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单位环境监察和稽查;负责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监督;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监督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专项基金使用。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推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按职责履行本市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相关活动。
(八)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监督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处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监测和处置工作;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工作。
(十)监督工业固体弃物、危险(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预审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及环境风险评价文件。
(十一)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公众和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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