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工作交给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三)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等工作交给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将建立和实行环保企业资质认可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指导环保技术示范工程的实施等工作划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四)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七)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的职责;加强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测与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科研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职责;加强协调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二)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