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补助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1)补助资金来源。省财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安排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专项补助资金;州、县财政安排的乡村医生专项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提高乡村医生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按照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省财政安排70%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州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20%。今后调整补助标准、增人等新增支出由各县统筹安排。
6、实施时间。提高后的全州乡村医生补助标准自2009年1月1日实施。
7、乡村医生管理和工作考核。
(1)乡村医生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经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乡村医生的合适人选,并与之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确定具体年度考核目标,以此作为考核和发放乡村医生工作补助的依据。
(2)考核内容。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开展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监测防控,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和管理,筛查高危孕产妇并动员住院分娩,育龄妇女管理、避孕药具发放和避孕措施落实以及生殖保健服务,公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医疗救助门诊医药费用的垫付直报等社会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巡诊转诊,慢性病、残疾人的康复保健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3)考核方式。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社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三大任务,实行百分制绩效考核。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在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参与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状况、服务质量状况、村卫生室管理状况以及群众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项按比例奖优罚劣。
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绩效考核发放办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县卫生、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二)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为了推广医药卫生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乡村医生专业基础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2009年至2011年,根据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乡村医生培训补助资金,对全州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全面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新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乡村医生培训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验收,州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培训经费。具体办法根据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三)建立全州乡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运转经费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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