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承绝技。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抢救、传承和保护传统工艺。
(二)创作精品。大师与继承人(传人)分别或共同设计、制作工艺美术精品佳作。
(三)培养人才。通过技艺传承、制作精品、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
第十条 考核评估:
(一)省工艺美术协会每年组织对工作室运行情况考核评估一次,考核评估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考核评估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省工艺美术协会另行制定。
(二)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由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经验交流,予以宣传推广。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取消其证书、匾牌。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内容:
(一)工艺水平。主要包括创作成果、艺术特色,大师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等方面。
(二)工作室建设。主要包括大师的工作时间保证,管理制度,资料整理,传承培养计划和效果,工作室人员和条件配备,艺术推广和交流等方面。
(三)发展条件。主要包括单位支持程度,经费使用合理性等方面。
第五章 资助扶持
第十二条 对依据本办法通过认定的工作室,优先享受省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工作室,各地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当地文化繁荣、艺术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作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工作室,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其建设,帮助解决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