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工作室内的大师有独立的创作空间。
(五)继承人(传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按自愿申报、地市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拟申请认定为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工作室注册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地市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确定的推荐名额,审查申报材料并择优推荐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省工艺美术协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5名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工艺美术大师不少于5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同意。评议委员会对申报人作品成果、工作环境、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等情况,采取审阅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议,以投票排序的方式确定初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初选名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实后,由省工艺美术协会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政府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颁发证书、匾牌。
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报告;
(三)工作室五年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继承人(传人)培养计划,并附大师与继承人(传人)确立关系证明;
(四)工作制度;
(五)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考核
第九条 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