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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1月11日以粤人社发〔2011〕2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精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和新一代大师,促进广东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系指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原则,采取专家评审和政府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授予匾牌,并向社会公布。工作室统一称为“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第四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坚持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认定不超过20个;认定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可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未被延续认定的,证书及匾牌自动失效,并取消享受相关政策资格。

  第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室主持人具备高级工艺美术师及以上资格,获得中国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身体健康,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完成带教任务。

  (二)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主要从事能够促进岭南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发展的工艺美术创作,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三)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继承人(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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