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9〕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黄南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人民政府对《黄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州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指标及《黄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由州国土资源局对各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标准为:
(一)各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三)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不得突破州政府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四)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四、全州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