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2〕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及相关文件,我委对《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中“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部分程序性规定进行了调整,重点将供热单位引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以确保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需增加提交以下材料:
1、集中供热建筑需提交由施工、供热、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的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复印件(见附件表),供热单位需提交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热单位公章);
2、如节能专项工程发生变更,应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节能设计变更或洽商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岗位职责及审查标准等不变。
三、调整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需提交材料见附件。
四、该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调整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需提交材料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调整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需提交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GB50411-2007附录B)复印件;
5、集中供热建筑需提交由施工、供热、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的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复印件(见附表),供热单位需提交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热单位公章);
6、《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
7、《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8、《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因季节原因无法检测的项目,需提交已委托检测合同复印件);
9、如节能专项工程发生变更,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节能设计变更或洽商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1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复印件;
1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及整改合格相关情况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附表:
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 | 检验批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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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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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 分包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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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批部位
区段、系统
|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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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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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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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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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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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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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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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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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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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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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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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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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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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检查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供热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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