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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标准。改进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定价机制。

  (三)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年内基本完成门头沟、通州和丰台区“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快推进丰台区长辛店等新增五片改造项目,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和房屋保护性修缮工作,创新对接安置房建设模式,同步转移优质教育、医疗配套资源,加大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旧城人口疏解试点工作,建立保护性修缮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启动882栋简易楼改造和老旧小区抗震加固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继续加大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新建和改造力度。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十二五”时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性,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需求,单列指标,做到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供应指标分解落实到区县,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于未按时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区县,原则上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创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完善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的划拨、出让、协议租赁等方式,切实降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成本。加大政府储备土地在住宅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规模,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定向储备制度,积极争取信贷资金和房屋征收政策支持。

  (二)增加政府投入。进一步完善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市、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编制住房保障资金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并结合年度保障形式、融资计划和资本金比例等调整财政性资金投入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投融资平台,要积极发挥其对财政性资金的放大效应,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切实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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