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具体负责,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政务信息工作;
(二)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
(三)负责编发《恩施州政务信息》;
(四)组织承办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和表彰奖励;
(五)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审核制度。向省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州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重大、敏感信息必须报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暂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恩施州政务信息》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组稿、编辑、分发等工作,每周编发1至2期。
第六条 《恩施州政务信息》发送范围:
(一)州政府州长、副州长、州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二)州政府办公室副县级以上领导、相关业务科室;
(三)各县市政府、州直相关部门。
第七条 实行信息计分制度。计分标准为:
(一)基准分100分;
(二)《恩施州政务信息》每采用一条记10分;州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10分;
(三)省政府办公厅每采用一条加10分;省政府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国务院办公厅每采用一条加2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30分;
(四)未完成当月报送任务的,每差1条扣1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约稿信息的,每次扣5分;信息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20分。
第八条 政务信息的考核和奖励。
(一)每年1月对上年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得分情况,评选3个县市政府办公室和5个州直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若干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二)每半年对全州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未完成政务信息任务的县市和州直单位按照州委、州政府有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奖励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