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本着抓好落实、促进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不断创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督查效能。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或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二)联合督查。对党委决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需要时应商请党委督查工作部门实行联合督查;对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应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工作人员直接到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和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督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第七条 政务督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上级机关转来及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均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逐项进行登记,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
(二)督查通知。立项登记后,立即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三)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跟踪检查,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各级政府政务督查室。对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督查部门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及时呈送政府领导或通过《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
(五)立卷归档。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