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州政府政务督查室是全州各级政府(含政府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市政府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督查工作;政府各部门安排一名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职责是抓好本级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四)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六)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决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七)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要求我州落实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交办事项;
(八)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主要媒体监督报道披露的问题整改;
(九)网络或其他政务公开渠道获取的领导留言办理及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