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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召集人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政府情况通报》印发州长、副州长讲话,应报州长、副州长本人审定,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政务督查通报》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包括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州长、州长审签后送州委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以州委办、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秘书长审签后报州委办公室。

第六章 公文复核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复核

  (一)公文签发后,办文人员应对文稿进行清理,连同文稿的背景材料、领导批示、部门代拟稿和转发稿原件、有关部门意见和会签意见等资料一并送文书科。

  (二)文书科对公文进行最后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文种使用是否正确;行文规则和密级、分送范围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传批手续是否完备。复核中发现文字、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认真校对打印清样。校对中发现文字方面的问题,可作技术处理,如改动较大应请示领导审定。急件和特急件应随到随印随发。

  第三十九条 公文归档

  (一)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及各科室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交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下列公文办完后,应立即送档案室。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2.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各类公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3.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备忘录、政务督查通报。

  4.州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

  5.州政府向省政府的汇报稿。

  6.州政府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文件。

  7.州政府领导批示、修改的文件及有关办理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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