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县市政府及州政府部门报送州政府文件,转州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主办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州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文给州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收到州委书记批示件后,应立即按批示要求办理。对州委书记、州长批示的公文,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并向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有关科室应与联络员联系,商定传批方式。
第二十一条 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文件。
第二十二条 紧急公文,应在公文右上角醒目地方注明“急件”或“特急件”。
第二十三条 下班后和节假日,除急件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予传批。
第四章 公文起草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州政府领导同意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认真起草、修改、审核文稿,做到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文种准确、格式规范、文风朴实。
第二十五条 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范围由对口科室负责拟稿,或由部门代拟。部门代拟稿应有领导授意,并由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上级有关政策或文件依据,交对口科室核稿。对口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县市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文书科负责对科室拟稿或部门代拟稿进行修改、审核。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阅看,进一步修改并签署姓名,再按程序送签。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批后转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一般情况下,州政府法制办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然后送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