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营业税纳税申报包括综合纳税申报和明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申报;发生本办法规定项目的纳税人,除办理综合纳税申报外,还应办理明细纳税申报。
明细纳税申报包括分项目明细申报、减免税明细申报、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申报及委托代征(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办理综合纳税申报;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办理明细纳税申报:
(一)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项目,纳税人应报送《营业税分项目申报表》;
(二)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次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为次季度)起报送《减免税申报表(日常)》及相关资料;
(三)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纳税人应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申报表》(附件4);
(四)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报送《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五)省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综合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明细申报外,还需在年度终了15日内办理减免税年度申报,报送《减免税申报表(年度)》;
(二)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综合纳税申报和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明细申报外,还需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金融商品买卖减除项目年度申报,报送《金融商品买卖减除项目年度申报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时需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收款方的身份证明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