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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分税目、子目进行营业税鉴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及时进行营业税鉴定:
  (一)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
  (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要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还应做好项目鉴定和减免税鉴定。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提供许可证、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单笔合同金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业项目(具体标准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规定)及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建筑业项目;
  (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减免税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提供属于现行政策规定允许差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二)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省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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