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4号 2011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税申报数据采集和明确纳税申报责任,经研究,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现予以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申报管理,不断提升营业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5〕202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一)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江苏省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的纳税人;
(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的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