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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5.1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御指南等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在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4.5.2 发生具有全省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成立气象灾害新闻发布组,组长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由组长提名报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新闻发布组在省气象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搜集汇总对外发布信息,按程序送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后,由新闻发布组依据有关新闻法规起草新闻通稿,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5 恢复与重建

  5.1 总结评估
  5.1.1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气象部门。
  5.1.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省气象局要会同灾害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按省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5.2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对受损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调当地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气象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6 应急保障

  6.1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省通信管理局应及时督促电信运营商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6.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油料和防护用品等重要物资保障方案。
  6.4 省民政厅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6.5 省公安厅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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