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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3.4 信息报告
  3.4.1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或气象信息员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4.2 省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并通报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4.3 市、县级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上报标准的,应按国家和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上报。

4 应急预案的启动、响应与终止

  4.1 会商机制
  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会商机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会商工作,及时分析监测预测、灾情和灾害发展趋势,为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Ⅱ级响应的启动。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影响预估、成员单位研究会商,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Ⅰ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请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由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省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并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4.2.2 Ⅲ级、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Ⅳ级响应的启动。省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影响预估,按照授权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通报省气象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随时发布相关预报预警信息。
  4.3.1 暴雨
  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省水利厅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安全转移。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预警和相关防范工作。
  省教育厅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安全转移。
  贵州电监会加强电力监管,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灾害应对工作;贵州电网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巡视维护和电网调度运行工作,及时排查排除隐患;相关水电站及时启动防洪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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