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省气象局牵头,成立省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3 预防、监测和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建设。水利、农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配合气象部门共建水文气象监测网、土壤墒情监测网、交通气象观测网、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网、输电线积冰观测网、雷电监测网等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根据各类异常气象事件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表示。
3.3.2 发布制度。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冰雹、大风、雷电、短时强降水等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以及单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依据《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内容: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采取预警措施。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采取防御措施,避免因气象灾害而造成损失。
3.3.4 预警支持系统。在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中,建设统一的贵州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无偿向公众播报、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5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